紧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
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紧急救助基金的管理,规范紧急救助行为,提高紧急救助效率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紧急救助基金是指由政府、社会团体、企业、个人等共同筹集,用于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等进行紧急救助的资金。
第三条 紧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高效、规范、安全的原则。
二、管理机构
第四条 紧急救助基金由政府设立的紧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。
第五条 紧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规范工作流程,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。
三、筹集与使用
第六条 紧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可以通过政府拨款、社会捐赠、企业投资等多种方式进行。
第七条 紧急救助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主要用于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等进行紧急救助。
第八条 紧急救助基金的使用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,确保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。
四、监督与评估
第九条 紧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监督机制,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。
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,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五、附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如有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。